(2014)藁民初字第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康军卯诉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卯,李足路,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藁民初字第02155号原告:康军卯,藁城区人。被告:李足路,藁城区人。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所地:藁城区。原告康军卯诉被告李足路、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军卯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军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金中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