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与苏璞、刘理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苏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负责人赵某,行长。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某、刘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某、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