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X3号办公楼711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李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猛,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凤政,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小凤,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小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李惠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翠芬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