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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5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宇绣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大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5075号原告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芳。委托代理人沈金虎,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兴。委托代理人朱炳锋,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海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宇绣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宇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52元,减半收取57276元,由浙江宏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全林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