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国清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国清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中民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阳光购物广场D-118号。法定代表人:祝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锦霞,女,汉族,32岁,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严成,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国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岳福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敬明芳,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国清环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3)克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上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班达力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