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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21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奕,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琰,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琰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琰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