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5月16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星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