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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国新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59号原告:任国新。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代表人:胡弘波。被告:金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新与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本案不应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故岳西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住所地均在岳西县境内。岳西县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