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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与苏州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上诉人苏州赛格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资源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轨交开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格公司上诉称: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赛格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故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所在地为本市广济南路地下大空间商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赛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