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执民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建华与郑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姜建华,郑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姜建华。被执行人:郑忠明。申请人姜建华与被执行人郑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75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6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建国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