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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兵伟与申坤、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兵伟,申坤,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郭兵伟,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申坤,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许娟,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兵伟与被告申坤、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兵伟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兵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申坤、许娟承担。保全费290元,由被告申坤、许娟承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