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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执民字第1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赵东俊,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字第142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东路171-181号。负责人童瑾,行长。被执行人赵东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7609050616,住浙江省文成县龙川乡中村村。被执行人赵丹银,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8198804150625,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3号312室。被执行人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8号1室。法定代表人赵东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东俊、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847478.89元、执行费人民币50875元,但被执行人赵东俊、赵丹银、杭州宝鸿皮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中,经三次拍卖后均流拍结束。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010000元。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赵丹银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1单元801室房产。竞买人黄晓玲(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7315328)以人民币1105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丹银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1单元801室房产的查封。二、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风华苑3幢1单元801室房产归竞买人黄晓玲(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07315328所有。三、竞买人黄晓玲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员郜文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