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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582号原告董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臧佩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