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田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