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田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田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