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85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优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刘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陶某乙。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仅在精神上缺乏关心,而且在物资上缺少照料,原告一直由父母接济生活。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过夜,有酗酒恶习,并且对女儿缺少关爱,没有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特别是在201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和他人有暧昧短信及多次通话记录,这令原告无法接受,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29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没和好,反而继续恶化。故而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陶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陶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陶某乙。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22日作出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2014)台椒民初字20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等差异以及双方缺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7月原告首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关系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女儿陶某乙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母女之间已建立起深厚感情,加上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合适的收入,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要求直接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女儿的父亲,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二、女儿陶某乙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陶某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次月起至女儿陶某乙独立生活止,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 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