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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0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沐宇与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宇,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001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沐宇,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廷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廷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沐宇与被执行人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沐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沐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廷刚所有的鄂E××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