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0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沐宇与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宇,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001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沐宇,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廷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廷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沐宇与被执行人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沐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廷刚、远安县铁炉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李沐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廷刚所有的鄂E××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