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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与刘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刘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住所地:祥云镇大尚村。法定代表人王苗梅,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温县。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劳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县融鑫建筑机械配件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武审 判 员  陈金刚代理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