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前卫与马明利、马云虎、马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马前卫,男,回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马明利,男,回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马云虎,男,回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马小花,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前卫诉被告马明利、马云虎、马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马前卫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马前卫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卓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森巴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