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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永武诉被告比布莫色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武,比布莫色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永武,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比布莫色作,女,1969年1月1日出生,彝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武诉被告比布莫色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贾史子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