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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立臣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邵立臣,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房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立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房管所。法定代表人张鸿斌,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邵立臣因诉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房管所房屋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3)七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邵立臣申请再审称,《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工作指导文件,一、二审法院依据该文件,就将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属于法院管辖的侵犯财产权纠纷的案件,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完全放弃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房管所《关于邵立臣要求落实房屋改造政策申请的答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因邵立臣要求落实房屋改造政策的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对此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邵立臣提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属于内部的一个工作指导文件,不能适用本案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综上,邵立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立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朵利民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