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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28号移送机关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朱某某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