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873号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灵宪。被:王白金,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马罡集乡桥口村庙坎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台州煌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杭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