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华艳与隋文山、孙文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艳,隋文山,孙文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于华艳。被执行人隋文山。被执行人孙文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华艳与被执行人隋文山、孙文淑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即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修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