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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世贵、刘全珍、刘世珍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第698号上诉人(起诉人)刘世贵,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起诉人)刘全珍,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起诉人)刘世珍,女,1964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世贵、刘全珍、刘世珍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与林莉等收养纠纷一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宜宾县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2015)宜宾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裁定书,并责令宜宾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刘世贵、刘全珍、刘世珍与林莉并无收养关系,也非送养人,故不属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刘世贵、刘全珍、刘世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蔡宗跃审判员  孙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