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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闫早薇、张振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闫早薇,张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闫早薇。被执行人:张振波。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闫早薇、张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被东营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