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杨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XX,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攀,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