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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王××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times,王×&times,李一&times,李二&times,李三&times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王××,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一×,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二×,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李三×,群众,农民。2014年11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冯××、王××、李一×在宁河县潘庄镇大龙湾村的付X蔬菜种植合作社的办公室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引诱多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五次。王××提供赌博场所和放贷,冯××召集参赌人员,李一×提供赌具和日常消费。在赌局开设期间,雇佣了被告人李二×在赌局上负责抽头,被告人李三×在通往赌局的必经道路上站岗放哨,以防公安机关查赌。被告人冯××、王××、李一×三人抽头渔利数累计达到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被依法传唤到案,赃款被依法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中旬至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冯××、王××、李一×在宁河县潘庄镇大龙湾村的付X蔬菜种植合作社的办公室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引诱多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五次。王××提供赌博场所和放贷,冯××召集参赌人员,李一×提供赌具和日常消费。在赌局开设期间,雇佣了被告人李二×在赌局上负责抽头,被告人李三×在通往赌局的必经道路上站岗放哨,以防公安机关查赌。被告人冯××、王××、李一×三人抽头渔利数累计达到人民币19300元。案发后,各被告人被依法传唤到案,赃款被依法收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物证及物证照片;3、曹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冯××、王××、李一×、李二×、李三×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冯××、王××、李一×、李二×、李三×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一×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李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随案移送的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增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刑法修正案六全条修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