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星民初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星民初第3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三民,系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某某,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急于在2011年2月14日双方一同到连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因双方性格原因及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经常吵架,主要是被告对家庭和小孩没有责任心,只顾自己感受。对原告和小孩的身体也不闻不问,有上点点不如意就和原告发生争吵,回家就会对原告发脾气,甚至打架,也经常提出离婚。自2013年4月开始,两人分居,双方没有联系。由于原告在结婚前与他人生育了非婚生女儿黄某甲。小孩也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如今本人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如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夫妻经常争吵对小孩的成长也不利。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归原告抚养。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与债务,无需分配。各自个人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各自的日常用品与衣物由各自所有。非婚生小孩黄某甲光随原告生活,无须被告负担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非婚生女儿黄某甲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无需分割;四、各自的衣物和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诉讼期间,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原告及其女儿黄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放弃质证权利。上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纳。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明:2011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连州镇经人相识、相恋,次月21日,双方在连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一起外出务工,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儿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013年2月后,原告返回连州镇娘家生活,被告仍然在外务工。另查明,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前,曾与他人非婚生育了一个女儿:黄某甲,2008年6月9日出生,现跟随原告在连州镇生活,读一年级。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与否是婚姻存在的基础,而衡量夫妻感情破裂与否应当结合夫妻的婚前的感情基础或婚后共同生活的状况。原、被告虽然恋爱时间短,但婚后一起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婚后也没有发生较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夫妻加强互动,加强沟通,修补小裂痕,营造幸福家庭。另外,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勇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家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