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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雍某某,女,汉族,荆门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雍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国华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