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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焰来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焰来,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26号原告:周焰来,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周焰来诉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周焰来的申请,依法对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巧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焰来的委托代理人唐功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焰来诉称:本人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4日签订《绿化(香樟移栽)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从本人处购买香樟树17棵,并约定由本人负责移栽至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前后,总价款95400元。本人按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2014年11月19日,经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同意,本人向其开具了正式发票,但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故本人诉讼至法院,要求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立即付清香樟风景树款(含移栽费用)95400元,并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周焰来提供施工协议、价格表、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付款项明细表、增值税发票、付款申请签呈、本院根据周焰来的申请依法向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所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周焰来提供的证据,虽然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客观真实,与本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谈话笔录内容一致,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周焰来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厂区绿化(香樟移栽)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区域绿化风景树香樟移栽工程发包给周焰来个人栽种,工程总价款90000元,工程日期自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8月15日。该施工协议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施工协议后面所附安徽易昌泰移栽香樟风景树价格表约定结算价为优惠价90000+税金5400=954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周焰来按协议约定对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办公楼区域绿化香樟风景树进行了移栽,但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向周焰来支付货款。故周焰来向本院起诉,其诉讼请求前述。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向周焰来购买香樟风景树,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从周焰来处购买货物,欠到货款95400元一直不予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周焰来要求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周焰来要求支付利息的问题,由于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周焰来未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所以,对周焰来要求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焰来货款95400元;二、驳回原告周焰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合计2128元由被告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