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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合高新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正荣与缪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正荣,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合高新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董正荣被执行人:缪军本院作出的(2010)合高新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缪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正荣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缪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81元【其中借款本金35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案件公告费4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