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丰柱与陈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吴丰柱。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丰柱与被执行人陈峰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峰现已出狱,但目前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4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