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洪俊博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崇玲,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洪俊博,男,汉族。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洪俊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既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97.82元,依法减半收取21598.91元,由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孙少波代理审判员 万子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