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卓儒元、李芸、符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卓儒元,符东平,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100号(粮食局二楼)负责人石双文,行长。被执行人卓儒元,男,1977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符东平,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李芸,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符东平、被执行人李芸以其丈夫易发盛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符东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500元扣划至慈利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芸以其丈夫易发盛的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400元扣划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中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