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X仁与被申请人刘X继承纠纷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X仁,刘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再审申请人刘X仁因与被申请人刘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X仁申请再审称: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刘X仁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社区介绍信、医学死亡证明、职工登记表、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综上,刘X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忠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基岩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笑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