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然,闫红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陈然,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杜家庄村。被告闫红高,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定兴镇魏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然诉被告闫红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然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然负担。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