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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美科专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美科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999号祥云楼。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永民,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进,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社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翰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富,该院院长。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美科专修学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西安美科专修学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经过对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账户等情况调查,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美科专修学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