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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永年县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66号。法定代表人程泰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路356号736室。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7元,由原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