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与永靖县义顺石化铸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永靖县义顺石化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负责人陈晓军,系该行行长。代理人张双临,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永靖县义顺石化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延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80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部分厂房、设备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永靖县义顺石化铸造厂部分厂房、设备的查封。保全费3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负担。审判长 王文智审判员 祁忠孝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