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组织机构代码62205063-5。法定代表人:王真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旭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被上诉人王维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王维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18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维撤回起诉;三、准许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