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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商诉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谢慧芳、周瑾、周胜利、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商诉保字第3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负责人胡庆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多奇、高学兵,江苏善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慧芳,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生。被申请人周瑾,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生。被申请人周胜利。被申请人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胜利。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谢慧芳、周瑾、周胜利、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2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谢慧芳、周瑾、周胜利、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2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