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胡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市社运销3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学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维新,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明,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时代嘉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