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卢某。被告杨某。原告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4日生一子卢某某。2012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2月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卢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11月4日生一子取名卢某某。结婚前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2月被告杨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卢某某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证人张某、李某证言,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并经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虽较好,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2年2月起被告杨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分居已满三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卢某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子卢某某的抚养,卢某某由原告卢某及其家人照料生活时间较长,从有利于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卢某某随原告卢某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卢某某随原告卢某生活。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240元,被告杨某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王 毕人民陪审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