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北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军军等与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军军,匡治平,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唐军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匡治平,女,汉族。被执行人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7002-7,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五岭大道延伸段81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宏基房地产开发(郴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974元[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43515元,案件受理费893元,申请执行费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晴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