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郎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丹东郎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丹东郎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启动区标准厂房11号楼第5层。法定代表人:王建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郎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郎琪科技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