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蔡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蔡长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岳。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长顺。被告蔡长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都控股有限公司、蔡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限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