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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雪亭诉长葛市政府行政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初字第8号起诉人田雪亭,女。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田雪亭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坡胡镇人民政府撤销潘现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田雪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