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田雪亭诉长葛市政府行政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初字第8号起诉人田雪亭,女。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田雪亭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坡胡镇人民政府撤销潘现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田雪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路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晋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