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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XX诉程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住齐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程某某(2015)龙民初字第22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28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