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XX诉程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程某某,女,住齐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程某某(2015)龙民初字第228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28号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