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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林某,女,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韩某,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不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