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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万君与李军、边玉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君,李军,边玉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苏万君,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镇喇叭屯村1-16。身份证号码:211021196112110810。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泉东一街2栋2单元4层22号。身份证号码:210121197601086136。被告:边玉全,男,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汤岗子村78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0号金龙大厦17层。负责人:关晓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万君与被告李军、边玉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万君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万君负担。审 判 长  刁婷婷人民陪审员  董 超人民陪审员  吕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